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投标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查管理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5]179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字[2004]59号)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辽建发[2004]86号)、《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辽建[2004]2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投标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标企业安全生产审查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前,本市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市企业应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符合下列审查条件后,出具《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
(一)本市投标企业安全生产审查内容
1.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
3.投标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投标企业、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获奖证明。
(二)省内其它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审查条件
1.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入连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安全生产证明;
4.入连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获奖证明;
5.入连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明细表。
(三)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审查条件
1.辽宁省建设厅出具的省外施工企业入辽施工准入证明;
2.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