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饶河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饶河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黑价联字〔2007〕25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饶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饶政呈[2007]6号)收悉。经过审核,决定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0元(含供热配套费20元),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饶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96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