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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饶河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饶河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黑价联字〔2007〕25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饶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饶政呈[2007]6号)收悉。经过审核,决定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0元(含供热配套费20元),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饶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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