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富锦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富锦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黑价联字〔2007〕26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富锦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征收标准的请示》(富政呈[2007]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其它事宜继续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富锦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106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