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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富锦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富锦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黑价联字〔2007〕26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富锦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征收标准的请示》(富政呈[2007]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其它事宜继续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富锦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10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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