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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即以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往年批准当年使用和当年批准当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应依法查处外,还应将违法用地的面积计入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

  第七条 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采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区(县级市)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为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省的奖励办法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区(县级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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