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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六)公证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无法律效力且无法补充的;
  (七)遗嘱公证、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而只有一人办理的;
  (八)证明合同、协议、委托、遗嘱等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纳印而没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印鉴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予以表彰:
  (一)当年质量检查合格率达100%,优秀等级达60%的,由市公证协会予以通报表彰;
  (二)连续两年质量检查合格率达100%,优秀等级达60%的,由市公证协会授予“公证质量优胜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
  (三)连续三年质量检查合格率达100%,优秀等级达60%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授予“公证质量免检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
  荣获“公证质量免检单位”称号的公证处,公证质量免检年限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员,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予以表彰:
  (一)质量检查合格率达100%,优秀等级达80%的,由市公证协会予以通报表彰;
  (二)连续三年质量检查合格率达100%,优秀等级达80%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授予“公证质量最佳公证员”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同时由市公证协会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证质量好的公证处和公证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公证处及公证员,应当视其情况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公证处及公证员,应当视其情况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或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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