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确保公证质量检查及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肃性,市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质量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法学专家、资深公证员和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对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有争议的公证案卷进行复查;
(二)对在公证质量检查中初定为错证、不合格的公证案卷进行最终裁决;
(三)对错证、不合格公证案卷的承办人、审批人和公证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或被指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的公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督促公证处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及保障制度;
(三)组织公证处开展公证质量自查;
(四)开展日常性的公证案卷质量抽检工作;
(五)配合市司法行政机关抽调公证案卷进行质量检查。
第三章 检查内容、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公证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办证程序是否合法;
(三)文书内容、表述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公证案卷的归档是否规范。
第九条 公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单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年度检查;
(四)执法督查。
第十条 单项检查是根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抽调相关的公证案卷进行及时的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根据公证质量管理工作需要,选择公证事项的不同类别进行专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是每年开展的一次公证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 执法督查是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对公证质量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公证处进行专门的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公证质量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