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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渝司办〔2007〕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重庆市公证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对《重庆市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渝司发[1998]136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错证的处理及赔偿办法》(渝司办[1999]109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证质量管理,规范公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质量监督检查是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对公证机构已办结的公证案卷实施质量评价,进行质量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质量监督检查的原则:
  (一)合法、公平、公正;
  (二)监督与指导相结合;
  (三)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是全市公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全市公证质量检查;
  (三)开展日常性的公证案卷质量抽检工作;
  (四)负责全市公证质量监督检查的表彰及有关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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