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洗浴场所经营行为的通告
(2007年第3号)
根据新修订的《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和《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洗浴场所经营行为,依法将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纳入旅馆业管理,决定从现在开始至今年6月底,对全市洗浴场所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擅自开办洗浴场所的,应当于4月30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洗浴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当于5月31日前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和《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予以处罚。
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洗浴场所,应当在场所内划定住宿区,并为凌晨2时至上午8时住宿的顾客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身份证件鉴别采集仪和应急广播设施;在场所的出入口、通道及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四、接待住宿的洗浴场所,应当在服务台和住宿区摆放或悬挂《顾客住宿须知》、《住宿区》、《住宿请登记》等内容的提示牌;应设置专门服务人员及利用广播设施提醒和引导住宿的顾客,按规定的时间到服务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应严格执行住宿登记、财物保管、值班巡视和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为顾客做好安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