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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加格达奇区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加格达奇区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黑价格字〔2007〕11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物价局:

  你局《关于加格达奇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的请示》(大署发改价联字[2007]14号)收悉。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价格是1999年调整的,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以及新建净水厂等,致使供水成本上升,企业经营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水价分类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成本监审报告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同意对加格达奇区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采取分步调整到位的方法,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每立方米调整为1.80元;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2.4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0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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