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院自制剂类需提交的资料:“北京市医药单位自制药品制剂价格核算表”一份,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三、申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
(一)市医保中心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确认后,将相关信息维护到药品信息库,并同时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信息库提供的药品名称、自制剂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二)通用名及剂型在《药品目录》和《儿童补充范围》中,同时具备商品名、别名,或仅酸根、盐基不同的药品,经审核无误,纳入药品信息库管理。
(三)《药品目录》内药品在北京市地方、军区及总后药品集中采购中未中标的,不予备案。
(四)未按本通知进行备案的药品及医院自制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申报备案内容一经发生变化,企业或定点医疗机构需及时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变更。
(六)通知内容与市医保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20号)中内容发生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申报备案工作时间安排
此次受理申报备案资料的时间为2007年7月20日-25日。逾期备案的药品参照市医保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80号)中“药品核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
五、联系人:张萌萌、莫丽
联系电话:83172932、63167777
传真电话:83171484、63167776
附件: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备案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备案表
目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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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目录名称 │ │
│名称├──────────────┼───────────────────────────┤
│ │生产批件通用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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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 别名: 其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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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使用剂型 │包装规格│生产批准│北京市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最│ 在北京市的实际 │
│剂型│ │ │ 文号 │ 高零售价格及文件号 │ 零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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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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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适应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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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用法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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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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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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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专利药品(含专利起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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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企业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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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申报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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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加盖公章 │市医保中心接收人 │ │接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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