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饱和的社区,不再审批新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已经实现街道全覆盖,没有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政府举办或招标建设的办法进行建设。对于严重超过设置数量的社区,按照“规范管理、调整结构、提高标准、优化配置”的要求,逐步调整机构数量,提高机构档次。
5城区中的乡(镇)以卫生院转型的形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床位、基本设备、人员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等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居民需求配置并达到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同时符合《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等规定。
7各区设置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原则上各区设置的机构总数不得超出本《规划》确定的设置数量。
(二)设置方案(见附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服务综合体系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并作为政府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动员辖区内多方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新增卫生事业投入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事业。从2007年起,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并逐年增长。除省级以上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行业监管。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机构、人员进退机制,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就医安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内涵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位一体”功能,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区医生向全科医师方向发展。加强对社区现有医师和护士的岗位培训、在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全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