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建安发[2005]20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汛期施工安全,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安办[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预防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建质[2003]186号)要求,加强建筑工程现场临时建筑(尤其是职工暂舍)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倒塌事故发生。要立即组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本地区在建工程职工暂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深基坑坑底及基坑边缘上、低洼地区、临近山体和挡墙下搭建的职工暂舍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凡达不到安全标准或防汛要求的必须全部拆除。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临时建筑应用技术规程(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员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从2006年起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样式美观、可周转使用的移动式轻钢板房,淘汰自制自建各类临建房屋。
二、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安全防汛工作的责任意识,将职工暂舍安全管理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要结合现场安全生产实际,切实加强职工暂舍选址安全和搭建质量标准,有效防范各类灾害。职工生活区要独立设置,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居住安全。
三、各单位要结合汛期施工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遇有大风、暴雨或其它自然灾害天气时要停机断电,严禁施工,并根据天气情况,将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域。开工前要对现场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经工程总监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要针对天气灾害可能导致的各种事故类型,制定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抢险队伍和各种抢险物资准备。
四、要加强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和监测,按照施工方案中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做好毗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煤气、自来水等地下管线的监测,监测责任人要做好监测记录。在监测过程中,监测人员要特别注意基坑外地面和周边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后,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