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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5]217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严厉查处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物料提升机)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结构无设计依据、制作无工艺要求、验收无检测手段、粗制滥造、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严重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即日起全市所有建筑施工自制物料提升机立即停止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符合规范标准的物料提升机。

  二、各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的物料提升机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审查物料提升机的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物料提升机生产资格管理。物料提升机生产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物料提升机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文件。有起重机械租赁行为的,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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