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居住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5]229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单位,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以来,我市建筑工程中均采用节能保温设计和施工。经过几年的实践,各种保温做法的优势及问题相继显露出来,部分居住建筑出现了结露、透寒等现象。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为住户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决定在我市居住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及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或尚未进行主体施工的居住建筑工程,保温设计及施工须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他在建建筑工程如具备条件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超高层建筑工程和确实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工程的外墙保温设计,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确保建筑安全和节能效果。外墙饰面宜采用薄抹灰系统。
三、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基本要求,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外墙外保温部分设计文件必须完备。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必须将外墙外保温设计作为重要内容。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对建筑节能方面做法及节能计算书进行专项审查,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或未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除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不予通过。有关保温方面的设计变更须报原审图机构重新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