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贯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区等)以入口处为起点,向纵深方向编列。
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院落的,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自起编处顺序编列。
第八条 需要设置、变更、补领门楼号牌的,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
(一)设置城镇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办理;设置农村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及房屋四至图办理;
(二)因道路、街巷更名需变更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办理;
(三)因门楼号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办理。
临时门楼号牌设置、变更、补领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跨区、县级市的建筑物的门楼号牌,按照建筑物所处道路、街巷的编列走向,由该建筑物的起始编号所属区、县级市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
第十条 临时门楼号牌在临时建筑物经规划部门批准为永久性建筑后,使用人提供相关有效文件可以转为正式门楼号牌。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名称。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对需设置、变更门楼号牌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列工作并出具确认通知书;对需补领门楼号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出具确认通知书。确认通知书上应当载明公安机关编列的门楼号。
公安机关在出具确认通知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号牌的制作,并发放给申领人。
第十二条 本市门楼号牌载明的内容由路、街、巷名称和编号组成,临时门楼号牌应当加注“临时”字样。
门楼号牌的规格和安装规范由市公安机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暂时拆除门楼号牌的,门楼号牌的使用人应当在门面装修完毕三个工作日内,重新将门楼号牌安装在原来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