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责任农技员考核由乡镇政府组织,主管单位、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三方面共同参与,按4:3:3的权重比例计算,即主管单位为40%,其它两方为各30%。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考评其业务工作业绩,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将业务考评结果提供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须及时将责任农技员的最终考核结果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在指定的网络管理平台公布。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县、乡(镇)两级建立责任农技人员考评激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凡考核没有达到优秀的,不得推荐参加农技推广先进的评比。
第十六条 责任农技人员考评结果要与年度奖金挂钩,并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进修培训,申报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称号。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任为农技员。
第十八条 今后在职称评聘时,凡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农技人员或未被聘为责任农技员的乡镇农技人员,两年内不得晋升到上一个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表:表一、浙江省县首席农技推广专家业务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表二、浙江省县农技指导员业务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表三、浙江省乡镇责任农技员业务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表四、浙江省县首席农机推广专家业务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表五、浙江省县农机指导员业务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表六、浙江省乡镇责任农机员业务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表一、浙江省县首席农技推广专家业务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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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考 核 内 容 │分│ 评 分 标 准 │
│号│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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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提出本领域的农业科技推广年度计划,制定│5 │未制定不得分,制定不科学酌情扣│
│ │具体的工作方案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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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带头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10│未引进试验、示范新品种、新技术│
│ │范,年提供1项以上农民急需的有效实用技术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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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出并推介年度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联系1 │10│无联系示范场(基地)的扣5分 │
│ │个科技示范场(基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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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联系1个乡、1个生产基地、1个生产组织(农民 │15│未联系乡、基地、生产组织分别扣│
│ │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10个科技示范户的│ │3分,每少联系1个大户扣1分,下 │
│ │科技服务工作,全年下乡、村、户时间不少于50│ │乡每少5天扣1分 │
│ │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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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帮助解决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提出的技术难│10│有问题未帮助协调解决的或不及时│
│ │题;及时解答农技110、农民信箱中农民提出的 │ │答复的,每1次扣1分 │
│ │有关生产技术问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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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利用农民信箱、农业信息网等发布有较高价值的│5 │每少2条扣1分 │
│ │科技信息全年不少于10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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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1 │10│因工作不到位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
│ │次以上标志性活动 │ │事故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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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开展技术指导员、责任农技员的业务培训,落实│10│无计划的扣1分,培训时间不足的 │
│ │每人每年12天的培训要求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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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积极做好上级部门和本县的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和│10│本人无主持项目的扣2分 │
│ │实施工作,并指导其他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 │ │
│ │的项目实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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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年开展1次以上农业技术的讲座,完成1篇年度│5 │未完成业务分析报告扣3分 │
│ │业务分析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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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做好工作日志记载,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和当地政│10│工作日志记载占5分 │
│ │府、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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