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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责任农技(机)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责任农技(机)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浙农科发〔2007〕15号 2007年7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科学评价责任农技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农技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农技人员指全省按照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建设要求设立的种植业行业和农业机械领域县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县农技指导员和乡镇责任农技员。农经、畜牧兽医等技术人员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为便于对责任农技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全省建立统一的网上管理平台,以县为单位负责记录责任农技人员相关信息、工作日志和考核情况。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责任农技人员的考核标准以其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责任农技人员考核由综合考评、业务考评、服务对象直评三部分组成,以分值计算,总分为100分。

  第七条 综合考评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评。包括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完成的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及廉洁自律情况。具体考评方式、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由考核单位确定。

  第八条 业务考评主要对其完成的业务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实绩进行考评。业务考评以分值方式进行,具体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表1。

  第九条 服务对象直评主要是由服务对象对其服务的满意度进行测评。一般需对3个以上服务对象以问卷调查或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测评。具体考评方式、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由考核单位确定。

  第十条 责任农技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综合考评、业务考评、服务对象直评三项按设定的权重比例计算,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8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但一般优秀人数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30%。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对责任农技人员的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考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管单位、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按4:3:3的权重比例计算。所在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

  第十三条 农技指导员考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按5:5的权重比例计算。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主管部门的考评主要由首席农技推广专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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