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完善各类教育评价体系。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业务评价工作的指导,健全和完善教育教学业务评价体系,强化教育质量管理,建立具有首都特色的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学生评价体系、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
(四)鼓励发展专业化教育评价服务机构。鼓励其开展专业性的独立评价,为各级各类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政策提供服务。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价机构,按有关评价标准和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五)加强对教育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的综合性评价由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不能纳入综合性评价的各项评价工作,由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四、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对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领导。市及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任务需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力量。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本级政府根据专业要求任免,一般应为专职人员,也可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二)加强专业化督导队伍建设。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服务意识强、以专职督学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化督导队伍。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专家人才库。加强对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实行督学责任区和责任学校制度,充分发挥督学对学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作用。
(三)大力推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制度建设。实行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应每年至少两次向本级政府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建立教育督导结果公布制度。教育督导结果应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向本级和上级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经政府授权,可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报告》和《教育督导调查报告》。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意见反馈改进制度。被督导单位应按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向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建立教育督导问题处理制度。对在督导与评价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机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应向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正确评价学校和学生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宣传素质教育的各项要求,宣传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学校、家庭和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形成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