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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做好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价工作。制定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把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作为评价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每4年对职业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价工作。市属市管中等职业学校评价工作由市教育督导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区(县)属区(县)管职业学校评价工作由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市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高等职业学校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督导评价工作方式。
  (五)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校外教育机构的督导方案。建立和完善社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全民、全方位、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氛围,持续提高各类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提高全体市民科学素质和文化素质,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各类民办学校的督导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标准和工作程序,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注重办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对民办高等学校要委派督导专员,对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检查和指导。
  (七)加强调查研究和教育督导理论建设。要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准确及时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反映和评价,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情况,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教育督导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推进理论创新,指导实践工作。积极推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的地方立法调研工作,抓紧起草《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
  三、认真做好教育评价的改革创新工作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评价改革创新全过程。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观念,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入教育评价体系,确立科学的人才观、质量观和评价观;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教育评价管理制度,统筹各级各类教育评价活动,全面提高教育评价工作水平。
  (二)积极推进招生考试制度和义务教育入学制度改革。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目标和评价标准,探索既能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又能方便学生入学、保证公平公正的评价入学办法。高中招生工作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改变以升学考试分数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逐步试行参考学生各方面活动记录等因素、综合评价进行录取的方式。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更加注重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考查,进一步探索在文化课考试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办法。扩大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自主考试招生的改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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