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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保障首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和教育评价的导向、调控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模式,基本建立起能适应首都现代化需要,具有时代特征、首都特色,与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的现代教育督导体系和教育评价体系,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推动首都教育改革与发展,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
  (一)教育督导工作要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督导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承担的教育工作责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健全教育督导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教育决策情况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每届组织一次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价。各区县政府要做好每年一次自评工作,有关部门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的执法检查和专项督导。每年自评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的督导工作。每3年至4年对基础教育学校进行一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学校德育、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等专项督导。市及区县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建立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实施水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监测,提出督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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