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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岗位设置程序、核准与备案
  (二十三)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订方案。根据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发展规划,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讨论通过,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审核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准。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报市人事局核准。
  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报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十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二十七)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十八)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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