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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十七)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可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应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优化配置。
  (十八)特设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核准程序予以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十九)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十)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十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在严格人员聘用条件、建立对直接聘任人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聘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十二)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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