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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八)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九)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三、岗位等级
  (十)本市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十一)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
  (十二)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十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一级至五级。
  四、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十四)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十五)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十六)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照市人事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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