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本市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岗位类别及设置原则
(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六)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本意见确定。
(七)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