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与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实行事改企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扶持政策。
水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工作,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分清水利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在有条件的地方,水管单位要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管养分离改革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管理和维修养护人员分离,同时将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按年度一次性付给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实行企业化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人员与水管单位分离转为企业,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维修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维修养护企业从所属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县(市)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针对分离出来的维护单位和人员,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 逐步理顺水价。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于2002 年出台的《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