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控制目标、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通过河南省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 年度出让计划内的工业用地属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省辖市、县(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属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应编制开发整理方案。
第六条 年度出让计划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实施征收后,各省辖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及时进行开发。工业用地按照“净地”出让要求,省辖市本级要达到“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和宗地内平整),县本级要达到“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平整)。对存量建设用地也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理。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内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由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部门制订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按照出让方案要求,细化土地使用条件,明确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供地时间、出让年限、项目建设开工竣工期限等。采用竞单位面积地价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的,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