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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管护制度和核查统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高度重视规划调整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规划调整。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完成之前,确因经济建设需要调整规划的,应本着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格控制规划调整的规模和频率,调整的面积应控制在年度计划以内。调整规划要做到城、镇、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除符合法定的条件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查规划调整内容,并组织听证。各级政府对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经济政策调控力度。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的征收标准和缴库办法,30%缴入中央金库,70%缴入省级金库。对省级收取的70%部分划出20%由省级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与保护、跨区域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等;其余50%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支出。

  省级财政集中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3%由省统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基本农田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各省辖市每年1月15日前要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汇报上一年度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划转、使用及取得成果等情况。

  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改革征收计量办法。将耕地开垦费由按土地补偿费倍数征收改为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燉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燉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燉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燉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燉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燉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燉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燉平方米收取。从2007年起,对城市规划区外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凡不能在本省辖市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直接用于跨区域“占补平衡”项目的调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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