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07]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以来,国家对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文件相继出台。为落实好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土地调控政策,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合理用地的观念
土地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保障农民利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用地观念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还依然存在。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土地调控政策的精神实质,从思想认识上彻底转变观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国家和省关于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要从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土地管理出发,调整利益机制,强化责任机制,健全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做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工作。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之间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考核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办法和规定加强目标考核。省有关部门在一般考核年对省辖市耕地保护目标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对耕地保护目标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省辖市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每年对省辖市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要限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超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耕地保护成效显著的,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上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