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进行Ⅳ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Ⅳ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三)有新药监测期的药品,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五、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
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六、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七、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附件2: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一、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参加国家局质量标准整顿或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提供国家局批准文件或我局转发批准文号的有关文件。由国家局直接审批的品种,提供“药品注册批件”。
二、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生产情况总结:批准文号效期内每年的产量(片、支、袋、瓶…);产品不合格情况。
销售情况总结:销往的国家、地区、省份;产品不合格情况。
各级各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抽验情况总结:药监局名称、抽验批次和抽验结果。
三、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应提供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总结资料包括:
(一)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每个企业报一份);
(二)五年内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总结(每个企业报一份);
(三)品种不良反应各年度报告。
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正在进行中的:提供说明资料,包括起始时间、工作进度、预计完成时间。
尚未开始的:说明原因和预计开始时间。
(二)需要进行Ⅳ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Ⅳ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正在进行中的:提供临床试验协议和方案、参与临床试验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