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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需要进行Ⅳ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Ⅳ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三)有新药监测期的药品,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五、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
  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六、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七、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附件2: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一、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参加国家局质量标准整顿或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提供国家局批准文件或我局转发批准文号的有关文件。由国家局直接审批的品种,提供“药品注册批件”。
  二、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生产情况总结:批准文号效期内每年的产量(片、支、袋、瓶…);产品不合格情况。
  销售情况总结:销往的国家、地区、省份;产品不合格情况。
  各级各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抽验情况总结:药监局名称、抽验批次和抽验结果。
  三、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应提供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总结资料包括:
  (一)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每个企业报一份);
  (二)五年内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总结(每个企业报一份);
  (三)品种不良反应各年度报告。
  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正在进行中的:提供说明资料,包括起始时间、工作进度、预计完成时间。
  尚未开始的:说明原因和预计开始时间。
  (二)需要进行Ⅳ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Ⅳ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正在进行中的:提供临床试验协议和方案、参与临床试验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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