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国家局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如质量不稳定,有安全隐患的;
6.按照《
药品管理法》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7.再注册品种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范围不相符等不具备《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8.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职责的;
9.药品批准文号来源不真实,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药品适应症、给药途径及规格,未经批准改变生产工艺产生安全风险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药品再注册的其他要求
1.凡因中药品种保护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可以按期提出再注册申请,批准再注册后,其批准文号效力仍然中止。
2.药品再注册过程中,企业经自查,发现不符合再注册要求的品种,可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3.根据《
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42号),凡药品生产企业已提出药品再注册申请并受理的,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附件:1.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2.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证明性文件: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五年内生产、销售和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三、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