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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5.经国家局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如质量不稳定,有安全隐患的;
  6.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7.再注册品种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范围不相符等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8.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职责的;
  9.药品批准文号来源不真实,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药品适应症、给药途径及规格,未经批准改变生产工艺产生安全风险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药品再注册的其他要求
  1.凡因中药品种保护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可以按期提出再注册申请,批准再注册后,其批准文号效力仍然中止。
  2.药品再注册过程中,企业经自查,发现不符合再注册要求的品种,可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3.根据《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42号),凡药品生产企业已提出药品再注册申请并受理的,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附件:1.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2.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证明性文件: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五年内生产、销售和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三、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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