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一)制定、发布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日照绿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
  (三)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