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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新政文[200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豫政〔2007〕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下达2007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一五”时期必须完
  成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7年)》和《“十一五”期间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任务。该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该计划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和河流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分解到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并确定可行的控制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各县(市)、区于2007年5月26日前将本辖区2007年总量控制计划分解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计划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于2007年6月20日、2007年12月20日前将2007年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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