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第一条中“ 综合中奖率将由原来的0.6%,提升到1.2%以上”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2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利用有奖发票兑奖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中奖率,我局积极引进专家机制,重新研究制定了有奖发票布奖方案,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奖发票兑奖管理工作,明确兑奖手续,结合有奖发票新的布奖方案,市局对现行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新的布奖方案概况
  新的有奖发票布奖方案设定八个奖金等级,即: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和5万元,其中,1万元和5万元为大奖。新布奖方案侧重加大50元(含50元)以下奖项的布奖,同时,每年设立1万元奖项60个,5万元奖项8个。综合中奖率将由原来的0.6%,提升到1.2%以上。
  二、兑奖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有奖发票刮开式万元以上奖金的兑付
  1.1万元和5万元大奖的中奖者须在有效兑奖期限内(自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持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经税务机关确认后领取中奖奖金。鉴于兑奖金额较大,中奖者应提前与税务机关兑奖点联系,便于中奖奖金的兑付。
  2.税务机关确认中奖者发票中奖,将中奖信息录入系统的兑奖管理模块,并撕下中奖发票兑奖联原件和留存中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方可兑付奖金。
  (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4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有奖发票奖金代兑单位(如即开即兑代兑单位、银行代兑单位)一律不予兑付单张发票奖金超过800元的中奖发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