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青劳社厅发〔2006〕83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轻参保人员的费用负担,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现就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因地制宜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水平,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通过逐步调整参保人员在不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鼓励引导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一)严格申报登记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的申报登记工作,对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供参保人员选择。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首先应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青海省规定的社区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运行,有明确的基本医疗服务资质和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备药率,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