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补贴资金拨付。培训对象注册后,培训机构将培训对象花名册及培训券登记册报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资金的50%直接拨付到培训单位。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确认后的培训券、培训工作总结及培训对象名册以及享受培训补贴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其余财政补助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剩余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

  (五)培训补贴结算。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机构要及时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结算培训补贴,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审核培训券和相关资料。中途流失的培训对象财政不予补贴培训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培训对象,财政给予100%的培训补贴;培训后未就业的培训对象,财政只给予70%

  的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就业的再拨付30%的培训补贴。

  (六)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其他有关政策仍按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的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凡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等进行岗前培训的,应持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和培训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并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核拨培训补贴。

  四、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计划之外的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凡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际人数核报培训补贴。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培训补贴标准按每课时1.5元的标准执行,培训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随时受理群众反映的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意见和问题。要切实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