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82号)
各州、地、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结合《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的有关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培训补贴的标准和时间。
(一)适当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具体为:初级工每人每课时由1元调整为2元;中级工每人每课时由1.3元调整为2.6元;高级工以上每人每课时1.5元调整为3元。
(二)适当调整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依不同专业的技术要求原则上确定:美容美发、服务员(餐厅、饭店、酒店、家政)、缝纫工、拉面工、农民经纪人等专业一般掌握在80-240课时之间;中藏药加工、民族艺术(热贡艺术、民族舞蹈表演、刺绣、剪纸)、藏毯编织、拖拉机驾驶员、电工、修理工(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机)等专业一般掌握在240-360课时之间;电焊工、建筑(瓦工、钢筋工、抹灰工)、烹饪等专业一般掌握在360-480课时之间。非技术工种培训一般掌握在80个教学课时以内,其中实际操作训练不少于总课时的60%。驾驶员(汽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教学课时按相关部门具体规定和要求办理,但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960元/每人。
(三)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和培训时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技能培训仍按其项目要求执行。
二、调整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先培训后补助的支付方式,实行发放培训券的办法。
(一)培训券印制。就业再就业培训券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二)培训券申领发放。有培训和就业愿望的培训对象,可凭相关证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领,就业服务机构应向申领者宣传培训补贴的相关政策,培训对象可持培训券自主选择培训专业
和培训学校。
(三)培训券使用保管。培训券实行实名制,培训券背书的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培训机构在招收持培训券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时,应查验培训券,审核培训资格,并统一保管培训券,待培训结束后,应在培训券上填写培训专业、培训课时,经培训对象本人签名培训机构签章确认后,培训机构将培训券及相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