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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使用“数字证书方式”或“用户名/口令方式”的纳税人网上申报登录方式发生变化,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所在核心征管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维护。
  第四十二条 使用“用户名/口令方式”的纳税人遗忘网上申报口令的,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所重新生成网上用户口令。
  使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遗忘密码须与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联系。
  第四十三条 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如需变更为“用户名/口令方式”的,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终止三方协议。主管税务所在受理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

第六章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除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以外的,代扣、代收、代征、监督代售单位(以下统称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扣缴或代征税款报告手续,税务机关录入代扣、代收、代征、监督代售税款时,税款类型选择“四代解缴”。税务机关根据核心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的四代解缴税款信息支付手续费。
  前款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将四代解缴税款入库前未能到税务机关上门办理报告手续的,核心征管系统无法识别其所扣缴或代征的税款,由此造成的无法退付扣缴或代征手续费的后果,将由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如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计〔2006〕10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需要涉税证明的,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京地税法〔2001〕490号)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未办理纳税申报或逾期缴税纳税人的迟报催缴和纳税评估工作,并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及本办法涉及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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