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或《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以下统称三方协议)的办理流程如下(签订三方协议的流程图详见附件五):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的三方协议;
(二)税务人员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并在丙方留存(银行)的协议上加盖主管税务所印章;
(三)纳税人须在每份协议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确保三份协议内容一致,并在三份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和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后提交开户银行;
(四)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另外两份退还纳税人;
(五)纳税人再将两份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校验;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系统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书上签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提出终止三方协议的办理流程(终止三方协议的流程图详见附件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领取或网上下载《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详见附件七)一式三份,填写并加盖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后到主管税务所办理终止手续。
(二)税务所受理人员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同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协议终止日期,系统校验通过后,主管税务所在银行留存联上加盖税务所印章后,将三份申请表全部交还纳税人。
(三)纳税人持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终止手续,银行在三份申请表上盖章后留存一份,另两份退还纳税人。
(四)纳税人将两份申请表送回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在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后,双方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 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跨区(县或分局)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先办理终止三方协议。税务人员在确认纳税人已终止三方协议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由于银行或税务机关的原因终止三方协议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和协议第三方。
第五章 网上申报用户管理
第四十条 已签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将其标注为网上(电话)申报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