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代征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报告)等相关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款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时,开户银行不受理缴款,需由纳税人先修改申报信息,再到银行办理缴款。修改方式可采取纳税人在征期内网上自行修改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修改申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征期内已申报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限缴日期时,核心征管系统自动按照税法计算相应的滞纳金。纳税人应按照
《征管法》规定计算滞纳金,并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上增列各税种滞纳金,或重新填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到银行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和违章处罚所涉及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均由税务机关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按规定到开户银行缴税。
第四章 申报征收协议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目前提供以下三种协议方式供纳税人自行选择任一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申报征收协议包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须自愿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相应的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第三十二条 选择网上申报或电话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先行与主管税务所签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一式两份。纳税人在申报之后须到银行系统完成相应的缴纳税款事宜。
第三十三条 凡纳税人与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的,其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两项义务可同步完成,即当成功缴纳相关税款的同时也完成了纳税申报义务。当银行划款不成功时,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进行的纳税申报也不成功,纳税人须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十四条 凡纳税人与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的,纳税人须按照电话申报系统的语音提示,选择是否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由银行划转相应税款:若选择同时划款,则完成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两项义务;若不选择同时划款的,须在征期内另行向银行系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