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制申报资料的,次年无需重复报送。
转出户、注销户在转出或注销时交齐本年度当期以前的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所报送的纸制资料应与电子资料相一致,确保其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对于错误申报或重复申报,纳税人应于当月及时更正或删除:尚未入库的税款,由申报数据的录入人负责维护或删除。
第十九条 各地方税费的明细申报和有关的填报方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税款缴纳
第二十条 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纳税人,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缴纳税款,特殊规定除外。
(一)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
(二)三方协议电话申报及缴税;
(三)到银行系统缴款,银行系统包括网上银行、电话或手机银行、银行卡等或银行柜台(以下统称银行端查询缴税);
第二十一条 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款是指: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网开户银行签订了《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在征期内采用BJCA数字证书登录地税网站,成功地完成正常税款的纳税申报时,核心征管系统把纳税人的申报缴款信息通过国库计算机系统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完成实时划款,核心征管系统保存其申报记录,并向纳税人返回缴款成功的记录和电子申报回执。
第二十二条 三方协议电话申报及缴款是指: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网开户银行签订了《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在征期内拨打北京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完成征期正常税款的纳税申报,在电话中确认缴款时,核心征管系统把纳税人的申报缴款信息通过国库计算机系统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完成划款,并向纳税人返回缴款成功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行卡和银行柜台缴税等多种方式完成银行系统缴纳税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代征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或相关手续后,根据不同缴税方式分别进行操作:采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缴税等方式无需填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选择去银行柜台、柜员、窗口办理缴税手续,应按规定自行打印或手工抄写《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二十五条 《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中的“申报序号”由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