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获得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三)补缴欠税税款;
(四)税务机关零散征收的税款;
(五)除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以外的,代扣、代收、代征、监督代售单位负责解缴的税款;
(六)包括纳税人自查补税等情形在内的,其他非本征期正常应纳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时,必须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印花税申报缴纳方式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仅在各税、费种所规定的相应的征期内,提供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服务。
对于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或已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详见附件三)或《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详见附件四)的各类纳税人在协议履行期间因特殊情况无法按协议规定正常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须持相关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上门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采用BJCA数字证书方式网上申报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相关资料,申报成功后,纳税人须在三个月内自行下载且保存“电子申报回执”,并按照会计档案存档要求存档,以备查验。纳税人可以下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免费提供的“离线打印申报资料软件”,使用电子申报回执逐月打印纸制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并按照会计资料保管。
对纳税人以BJCA数字证书方式报送的各类电子数据资料,将归入税务机关电子档案库保存,电子数据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回执”是指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在成功收到纳税人采用BJCA数字证书方式报送的各类申报数据和资料后,即时向该纳税人签发一份带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字签名的电子回执,其中包含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电文、纳税人签名数据及接收时间。“电子申报回执”作为纳税人已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凭证。
当发生涉税纠纷时,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向第三方(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出验证电子申报回执的申请,以证明其身份、申报内容及时间。当验证通过后,税务机关应当以电子申报回执中的数据为准。当验证未通过或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应的电子申报回执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或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均应逐月填写纸制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并保存,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1月到12月申报期相应的纸制申报资料,现行各税种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时间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