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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签订三方协议流程图;(略)
  6.终止三方协议流程图;(略)
  7.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略)

  二ОО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库行联网工作部署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库行联网是指税务机关、国库、各商业银行采用统一的联网方案、统一的业务标准、统一的接口规范,实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第三条 所谓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实现联网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费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及代征人。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申报资料;为了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管理,代征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代征情况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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