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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创建文明县(区)城工作先进县(区)”、“全市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池州市文明社区”的决定

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创建文明县(区)城工作先进县(区)”、“全市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池州市文明社区”的决定
(池秘(2006)64号)


近年来,全市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在加快追赶、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自觉地把创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创建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大胆探索市容管理和环卫体制改革,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民素质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进一步改善,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巩固,广大干部群众的创建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多数县(区)城、乡镇和社区的创建工作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营造了良好环境。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在全市创建文明县(区)城、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区)、乡镇和社区予以表彰。
  一、授予青阳县、贵池区“全市创建文明县(区)城工作先进县(区)”称号。
  二、授予青阳县陵阳镇、贵池区牛头山镇、九华山九华镇“全市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称号。
  三、授予贵池区九华社区,东至县秋浦社区、大渡口社区,石台县马村社区,青阳县龙山社区,九华山芙蓉社区“池州市文明社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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