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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证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证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池发(2006)12号 2006年7月13日)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主体,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和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使命。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宪法、法律和省委皖发〔2005〕1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支持和保证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1、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预备会后应分别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规)划及计(规)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印发给代表,以便代表提前审阅。
  2、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时,“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报告和议案作出修改。
  3、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给代表寄送常委会会报、审议情况通报,并将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印发给代表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应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情况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向代表作书面通报,并定期分别向代表寄送市政府公报,年度、季度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和司法工作资料。
  4、池州市人大网站应及时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摘要及办理答复。
  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工作
  5、规范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为保证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充裕时间酝酿、提出议案,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代表议案外,符合基本条件、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会议期间,议案领衔人向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6、改进议案的处理工作。对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经大会主席团确定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办理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交有关机关办理。办理过程中,有关单位要走访领衔和附议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提高办理实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适时对议案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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