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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池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精神,在已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就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市级统筹的目标是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市级统筹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金的预算管理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样、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按照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县(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汇总编制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达批复。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财政专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分级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本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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