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
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用于资助本市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70%用于专利申请资助,30%用于专利实施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申请专利费用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者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一)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二)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专利申请必须是2006年1月1日后提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