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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8、健全和完善劳务输出服务功能。要加强省、州(市、地)、县、乡劳务输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落实目标任务,发挥服务功能。要大力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多渠道构筑劳务输出服务平台。各地要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和输出劳动力摸清底数、建档立册,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信息服务网络。
  9、加强对驻外劳务服务机构的管理。各地要强化对派驻省外劳务机构的指导工作,制定工作目标,下达工作任务。要建立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维权服务等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劳务输出集中的地区要引导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工会、农民工协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机制。
  10、做好劳务输出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发布工作。各职业介绍机构要认真做好用工信息的收集、验证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并及时发布到基层。要加大基层乡村信息传递工作力度,乡(镇)、村要建立劳务信息发布制度,保证用工信息及时传递给农牧民。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工具传播用工信息,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辟固定版面、时段和栏目,免费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发布公益性的劳务用工信息。
  11、积极探索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各地要在稳定省内就业、增加省外就业上下功夫。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劳务需求量大的地区的联系,建立起地区间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务输出工作。向省外劳务输出总量较大的地区,要在输入地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区、企业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建立政府与政府间、劳务输出机构与用工企业间相互沟通的联系机制,及时空岗补位、扩大输出、稳定就业。对已经建立的基地,要继续做好巩固工作。同时,要开辟新的基地,不断扩大劳务输出总量。
  12、努力培育劳务输出带头人。各地要下大力气培育农牧区劳务输出带头人,利用现有培训机构,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学者,重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策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维权常识等方面的短期培训,聘请有经验、有成果的劳务输出带头人讲授经验,提高劳务输出带头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劳务输出带头人带领更多的农牧民转移就业。
  13、鼓励县、乡(镇)干部参与劳务市场运作。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县、乡(镇)干部带领农牧民外出务工;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派机关干部到东部沿海地区挂职锻炼,负责本乡镇劳务输出、信息收集、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维权服务等工作。各地对派出的干部要加强管理,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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