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办发〔2005〕41号)
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武警青海总队: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的管理工作,扩大劳务输出,促进农牧民增收,推进劳务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阳光工程”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实施“阳光工程”,扩大劳务输出,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保证。这既是当前十分紧迫的重要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重要任务,对于提高农牧民就业技能,增强农牧民就业竞争力,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加快农牧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狠抓落实,继续保持和发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势头,推动我省劳务经济发展取得更大成效。
二、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
2、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培训方向。“阳光工程”要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各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整合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和培训能力,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要实行管理和培训职责分离,培训与效果考评分离,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转移培训新机制。培训工作要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为目的,在实用、实效上下功夫,使农牧民真正通过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