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信访条例(2006)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及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拉横幅、张贴和散发信访材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强占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弃置于接待场所,或者经受理、接待完毕,在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