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二)调节金月计发标准,2006年统一为150元,以后每年递减15元,直至取消。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为使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5年过渡期(2006年-2010年)。过渡期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青劳社厅发〔2002〕23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的标准发放。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时,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4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新办法实施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算。
六、本办法实施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和破产企业以及按国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在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基本养老金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本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待遇对比时,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然执行扣减2%的政策。
七、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缴费满12个月为一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缴费月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重折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见附件2)。
八、本办法实施后,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其自愿延长缴费时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延长缴费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